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7號),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為進一步規范出口企業預繳申報管理,提升預繳申報合規性,《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出口企業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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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8-07 熱度: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7號),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為進一步規范出口企業預繳申報管理,提升預繳申報合規性,《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出口企業預繳申報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業納稅申報義務。生產銷售企業出口貨物的,應就其出口貨物的收入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通過自營方式出口的,應將其出口本企業生產或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納入營業收入進行申報;通過委托方式出口的,應將其委托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納入營業收入進行申報。除納入營業收入申報外,出口企業還需進一步申報上述兩類出口收入的具體情況。
二是從事代理出口業務的企業,應將其出口代理費收入納入營業收入進行申報,并申報具體情況。同時,為規范代理出口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以代理,包括通過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需要附報《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貨物的委托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出口貨物涉及多個環節的,應填報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等情況。實際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原則上應為境內主體。若上述企業填報的是報關行、貨代公司等非實際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內主體,應作為自營方式,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1】A公司從事代理出口業務,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產的貨物,涉及多張海關出口報關單,共計1000萬元人民幣,收取代理費10萬元。預繳申報情況如下:
A公司應申報營業收入10萬元,其中出口代理費收入10萬元,同時應在《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中逐筆填報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關出口報關單號,并將B公司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及對應的出口金額分別填入實際委托出口方名稱、實際委托出口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出口金額欄次,最終B公司對應的出口金額合計應為1000萬元。
B公司應申報營業收入1000萬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萬元。
【案例2】C公司從事代理出口業務,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貨物,涉及一張海關出口報關單,共計1000萬元人民幣,收取代理費10萬元。C公司與D公司確認,該批貨物實際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辦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費12萬元。E公司是境內實際生產銷售單位(境內真實貨主)。預繳申報情況如下:
C公司與D公司、D公司與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關系,但只有C公司是實際報關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該批出口貨物的實際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義務填報實際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關信息。C公司應申報營業收入10萬元,其中出口代理費收入10萬元,同時在《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中填報對應海關出口報關單號,并將E公司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及對應的出口金額1000萬元分別填入實際委托出口方名稱、實際委托出口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出口金額欄次。
D公司與E公司是委托代理關系,但D公司不是實際報關出口代理公司,應申報營業收入12萬元,但無需填報“出口代理費收入”欄次,無需報送《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
E公司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銷售方,也是實際委托出口方,在預繳時應申報營業收入1000萬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萬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沒有在《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填報E公司相關出口情況,應作為自營方式,由C公司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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